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区**街**号楼**单元**。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0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晋A****U号白色飞度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3mg/100m1。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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