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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6221970********,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高中文化,个体,家住鹰潭市余江区**镇**街**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余江区锦江镇****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与蔡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合伙投标,并由蔡某某出面借其他公司资质串标,借资质的费用由大家分摊。后蔡某某以每家公司资质3300元的费用找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串标。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余江区锦江镇****工程,中标价格228.265242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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