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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现住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春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10月1日、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月1日补查重报。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3月份,常东东招募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以欧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卢某某4人身份信息在西安工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12套,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以每套4000元价格出售给常某某。2.2020年3月初,贾某某招募张某某为其提供客户信息、宁某某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不起诉人将办好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11套,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正常财务公司有代办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业务,且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代办费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依据常某某、贾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收取1300元至1500元不等费用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交由二人,在卷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常某某、贾某某后续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知情。综上宁某某的行为属正常代办还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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