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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党员,住淅川县金河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6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从淅川县金河镇金政路路南往路北行走过程中倒地。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豫******小型客车从金河镇富强路往金政路由北往东左转弯过程中,从倒地的张某某身上压过,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宁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19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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