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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沿隆回县039县道往隆回县荷香桥镇方向行驶,途径荷香桥镇田中村九龙亭路段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宁某某打电话报警至交警赶到现场。2018年11月24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2月17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车祸致心血管破裂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宁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8年12月18日,在隆回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下,宁某某与刘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刘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1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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