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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6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文彬,湖南省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个月至5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通过经营的“正泽湖南槟榔总汇”和“湘味美食正宗湖南槟榔批发”淘宝网店销售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品牌槟榔过程中,因被客户投诉而被淘宝客服封店处理,为达到申诉解封的目的,2018年10月期间,宁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联系并以25760元的报酬帮忙申诉,宁某某向黄某某提供了店铺名、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等,黄某某向其上线“义正圆”购买两套盖有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特许经销商授权书、胖哥公司销售清单,盖有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淘宝客服提交申诉成功。经鉴定,上述印章均为伪造。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取得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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