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海八路辅道路段时,被在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宁某某带至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抽血化验。
经检验,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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