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郓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58岁,1962年04年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回家看望救助生病妻子仝某某,行驶至郓城县**街**路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5gm/100mI,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仝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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