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EJ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3时4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稠州北路133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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