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乡**自然村**号,无前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宁C****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3挂号“湖挂”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盐池县冯记沟乡新农村出发,途经244国道,又沿龙记湾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山子村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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