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汽运集团灵璧分公司驾驶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街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1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酒后驾驶两轮踏板助力摩托车行驶至灵璧县环城西路与解放西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160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4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于2020年04月15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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