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家属楼,持B2型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园小区去往宽城镇二中胡同,当行驶至宽城镇滨河街百仕达购物附近路段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4mg/100ml。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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