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63********,汉族,大专文化,住全州县全州**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桂C****6小型普通客车沿全州县凤凰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工商联门口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到路上行人蒋某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42mg/100ml。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赔偿蒋某某损失人民币99900元,并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同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