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63********,汉族,大专文化,住全州县全州**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桂C****6小型普通客车沿全州县凤凰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工商联门口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到路上行人蒋某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42mg/100ml。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赔偿蒋某某损失人民币99900元,并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同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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