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曾用名: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3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银行***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3月49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B*****的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一环路东四段由水碾河路口往九眼桥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4号对面道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证有效期为2019年10月30日,被挡获时属于驾驶证逾期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虽其驾驶证逾期,但不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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