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超市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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