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2102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小区出发,沿**大道往邵武市**方向行驶,途经**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宁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