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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浈江区十里亭大道100-2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检测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2.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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