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甘NN9***号小型客车,沿安宁区S505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十九家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75mg/100ml。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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