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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酒后驾驶甘NN9***号小型客车,沿安宁区S505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十九家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75mg/100ml。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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