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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E*****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与石象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宁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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