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5********,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号路与羊青路路口西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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