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分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办事处怀化市**路**号**栋**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小区附近餐馆饮酒后驾驶牌号湘NHC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迎丰路与红星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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