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E****号(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向西100米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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