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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1********,满族,中专文化程度,牙克石市**镇林业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牙克石市**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G332国道(额尔古纳市境内)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G332国道(额尔古纳市境内)105公安检查站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7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低于120 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行)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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