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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分公司职员,住南宁市江南区**号**栋**单元**号(户籍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9的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星光大道金凯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7.72mg/100ml。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案件照片、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视频、提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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