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山西省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开始,何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武义县**镇**村**路**号的麻将馆内供人以玩扑克牌“红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并从庄家处进行抽头,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何某某丈夫)在外望风,2020年10月1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14000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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