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县**镇**街**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 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6日专案组民警在**县**镇***街**号宁某甲家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宁某甲、曾某甲夫妇,在对宁某甲家进行搜查时,未发现登记在曾某甲名下的涉案车辆湘D5N***奥迪Q7小车,当时专案组民警依法告知在现场的宁某甲、曾某甲夫妇的女儿宁某某及家人湘D5N***奥迪车辆是涉案车辆,让宁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将车辆交给公安机关,当时湘D5N***奥迪小车在汽修店修,修好后是宁某某的伯伯宁某乙将车辆停放在其车库内;4月18日宁某甲和曾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宁某甲患有严重疾病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在衡阳市监管医院执行监视居住;4月底宁某某打电话联系贺某某,将湘D5N***小车出卖,贺某某同意后,宁某某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钥匙和委托书(以曾某甲名义写的一份委托宁某某卖车的委托书)交给贺某某,后贺某某联系买主梁某某一同将湘D5N5***小车开至衡阳市**区**小区,第二天宁某某、贺某某和梁某某一同将湘D5N***小车开至衡阳市**二手车市场进行估价,估价38. 5万,宁某某认定车辆估价太低,没当即下决定卖,宁某某将车辆交由贺某某开走保管, 2019年6月4日专案组在互联网上和衡南电视台发布了向社会公开征集宁某甲、曾某甲等人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违法违纪犯罪线索的通告,贺某某在互联网上看见通告后,于2019 年6月5日将湘D5N***奥迪小车送至专案组,后专案组民警在对湘D5N***小车搜查时,发现以曾某甲名义写的一份委托宁某某卖车的委托书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专案组民警依法将湘D5N***奥迪小车、委托书等物品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宁某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