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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3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某某,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至邵东市公安局管辖,邵东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李某甲和宋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蒋某某等五人在**市**镇被害人贺某某的“****商行”内和被害人李某乙的白色路虎车内盗窃香烟后,驾车至**镇,并向在***镇开超市的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销售所盗香烟,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明知李某甲等人的香烟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7400元的价格从李某甲等人处收购了9条黄嘴芙蓉王香烟、9条蓝嘴芙蓉王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和气生财香烟、2条软装芙蓉王香烟。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非法收受贺某某店内的香烟价值9745元。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被**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贺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收条、刑事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照片、通话详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宋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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