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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绰号“冬哥”),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号,住信宜市区**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小和,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0日2时许,宁某某与梁某某、凌某某以及“李某某”(未归案)、“张某某”(未归案)、宁某某的女朋友阮某某在信宜市迎宾大道金日建材大厦一楼的龙记烧烤店吃宵夜饮酒期间,阮某某、宁某某因为阮某某上厕所被催促而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产生矛盾。3时20分许,陈某某纠集到何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未归案)以及另外3名男子回到烧烤店门前,何某某从旁边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把防盗锁,6人进入烧烤店之后将宁某某拉出门口用防盗锁、啤酒瓶、拳头进行殴打,梁某某出来阻止也被何某某、姚某某、“烂吊”等5名男子殴打,宁某某、梁某某的头部被打伤。何某某等人停止殴打后,双方继续在烧烤店门前争执纠缠,何某某与穿连帽上衣的男子、戴帽子和口罩的男子先后走进旁边的金百合酒店,随后梁某某、宁某某等人把陈某某、姚某某推进烧烤店内谈判,陈某某一方穿黑色白间条上衣的男子也跟着进去,双方继续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大约8分钟后,何某某以及3名男子陆续从金百合酒店走回烧烤店门前,之后与宁某某、“李某某”、凌某某、“张某某”等人用胶凳、防盗锁、拳脚等进行打斗,凌某某的眼部被打伤。梁某某从烧烤店厨房拿了一把剪刀放在后面的裤袋,走出烧烤店之后走向何某某,用左手抓住何某某拿着防盗锁的右手,然后用右手拿出剪刀多次刺向何某某,同时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又与何某某一方的多名男子用胶凳、防盗锁、拳脚等进行打斗,何某某的左胸部被刺伤并有3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宁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1年2月20日上午,梁某某、宁某某、凌某某到信宜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案,民警经询问发现3人有犯罪嫌疑后依法传唤讯问。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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