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广顺现代城小区门口小桥上面,因为错车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将被害人贾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贾某某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宁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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