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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_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在颍上县**镇**社区工地内,因琐事与工地工人闫某某、李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中宁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颍上县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又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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