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屯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因宋某某拖欠宁某某姑父鲍某某钱款问题,二人发生撕打,宁某某用拳头将宋某某打倒后用脚踢其后腰。经鉴定,宋某某外伤致第一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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