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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污染环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于2018年3月至11月间,在本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闫家塚村村北租赁厂房进行废旧塑料加工,从厂房北侧坑塘抽水清洗塑料,后将废水集中到集水池内通过暗管直接排回厂房北侧坑塘,该坑塘无防渗处理。经检测,集水池化学需氧量为189mg/L,重金属锌含量为2.9mg/L,氨氮含量为3.65mg/L。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将生产废水利用消防水带向厂房北侧的外环境排放,该水带铺设在地表,无隐蔽遮挡,易于被发现,不属于暗管。宁某某经营期间曾利用厂房内下水道排放废水或向厂房北侧坑塘内排放废水仅有其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证实宁某某利用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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