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暂住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9 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到江油市中坝街道涪江路中段沃尔玛超市购买短款,在超市负一楼短裤售卖专柜货架处,趁被害人林某某购物不备,将其挂在货架上的一黑色男士挎包内现金2050元盗走,后将该现金藏匿于家中。8月24日公安机关找到宁某某时候,宁某某即拿出所盗窃现金,退给公安机关,并由被害人林某某领回。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给予宁某某予以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回所盗的赃款,被害人对其盗窃行为给予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