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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深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陈某甲(已判决)、宁某某,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甲。2018年3月7日,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周某某。

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曾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周某某(已判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路**商务大厦,经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纠集或相互介绍或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等途径,招聘到文某某(另案处理)和李某甲、李某乙、颜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蓝某甲、李某丙、陈某乙、娄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陈某丙、林某某、李某丁、蓝某乙、陈某丁、李某戊、孙某某、邹某某(以上20人均已判决)等人,在上述地点共同实施诈骗。陈某甲、周某某等人获取购买过“英国卫裤”和“野燕麦”的被害人身份信息后,将信息发送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将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电商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简称“**系统”)分发给各话务员。各话务员使用020开头的固话,冒充“英国卫裤”或“野燕麦”效果指导中心的助理打电话给被害人,按照事先写好的话术单,先询问被害人使用“英国卫裤”和“野燕麦”的效果,然后夸大被害人的身体问题,再谎称为客户预约效果指导中心的“老师”、“主任”。随后再有其他话务员冒充“英国卫裤”或“野燕麦”效果指导中心的“老师”、“主任”,按照事先写好的话术单为被害人“问诊”,以夸大被害人身体情况的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身体情况很差,然后谎称可以为被害人专门调配保健品,以彻底解决被害人的男科问题或大幅提高男性功能,最终将所谓的“保健品”高价推销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明知陈某甲等人实施诈骗,仍然帮忙装修办公场所、拉宽带及参与员工聚餐。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该公司话务员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65481元。经鉴定,涉案产品均不是药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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