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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合作做二手车生意,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由被害人刘某某负责出资,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负责销售,收购回来的汽车放置在宁某某处,车辆登记证则交由被害人刘某某保管。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共出资723000元购入8辆汽车。2019年1月,被害人刘某某发现收购的汽车不在展厅,且发现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有二手车合作的被害人覃某某有同一辆车架号为LVHCU2681C500****的本田思铂睿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此外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被害人覃某某与其同时为一台车架号WMWSR3105BTP9****的宝马mini小汽车出资,被害人刘某某出资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覃某某出资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称曾质问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承认车款已经挪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并制作了假机动车登记证应付被害人。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合作收购销售二手车,但被害人覃某某转账给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的购车款被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用于处理个人债务。被害人覃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追回车款时,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交给被害人覃某某一本车架号LVHCU2681C500****本田思铂睿小汽车的登记证,后其在2019年1月发现与被害人刘某某有同一辆车架号为LVHCU2681C500****的思铂睿的机动车登记证,还发现其与被害人刘某某同时为一台车架号为WMWSR3105BTP9****的宝马mini小车出资收购。被害人覃某某称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曾承认车款已经挪用还自己债务,最终其委托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收购的汽车都被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私下处理,而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还将购车款挪作他用,并制作了假机动车登记证应付被害人。

    经侦查,侦查人员证实车架号为LVHCU2681C500****的机动车登记证真证及WMWSR3105BTP9****的宝马mini机动车登记真证在他人手上,因此被害人刘某某、覃某某提交的关于上述两台小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为假证,且有多名证人证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曾在2019年1月承认交付被害人刘某某的本田思铂睿及宝马mini登记证,交付被害人覃某某的本田思铂睿登记证均为假证。此外,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供述由于其做二手车生意早期借了数名高利贷债主的钱某某一直支付高额本息,所以从2017年11月开始其已经自知所经营的桂安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导致其与被害人刘某某、覃某某的购车款挪作还债而不是用来购车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还供述,对于WMWSR3105BTP9****的宝马mini,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覃某某、丁某某和江某某都收了购车款,且三人互不知情,最终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将该车过户给江某某,而被害人刘某某的75000元和被害人覃某某的80000元购车款则被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用于偿还自身债务。

    此外,对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2018年12月号称帮被害人刘某某收购的日产奇骏及讴歌MDX,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均在支付原车主一成首付并签订了合同后,分别向被害人刘某某收取购车款85000元及160000元。但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收到购车款后并没有将购车款交付事主,而是私自挪用偿还自身贷款,以至当时日产奇骏及讴歌MDX的车主最后将车收回。目前查明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覃某某的关于宝马mini、本田思铂睿、日产奇骏、讴歌MDX的购车款达4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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