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住甘肃省**市**镇**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海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替他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介绍工作。被害人公某某让犯罪嫌疑人宁某某替其外甥拉某某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得到正式员工的指标。犯罪嫌疑人宁某某以需要钱活动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公某某的手中骗取3万元。后被害人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询问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宁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辞。被害人公某某郎发觉被骗之后要求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退还3万元现金,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已将所骗金额挥霍,在退还被害人公某某5000元后,就以自己摔伤为由推脱未退还剩余欠款,后被害人公某某报警,犯罪嫌疑人宁某某分两次将所骗金额2.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公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到西海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退还所骗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减轻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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