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小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8日16许,民警在对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芦淞区**中路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中,查明其在店铺内销售违规性药,并现场查获“德国黑金刚”性药产品3盒(共计29粒)。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德国黑金刚”含西地那非有毒有害物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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