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街**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在明知湘江长沙段系禁渔区**案发时系禁渔期的情况下,至本市天心区**南路**庙附近湘江流域,用3副挂网撤网到湘江河内。
2020年7月2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联系同案人蔡某某,要求蔡志平帮忙收网捕鱼,蔡志平在明知湘江长沙段系禁渔区**案发时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宁某某收网捕鱼。同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和蔡某某至本市天心区湘**南路**庙附近湘江流域收网捕鱼,共捕捞5条鱼共计0.9公斤。随后被公安民警和渔政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当场发现,并起获3副渔网和5条鱼。
经长沙市农村农业局鉴定,涉案的三副渔具均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鉴于宁某某的犯罪行为及后果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系民营公司法人代表,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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