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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略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8********,汉族,专科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员,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释放,同年5月12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宁某乙(男,44岁,系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父亲,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在微信圈看到陕西省西安市一公司招聘工作人员,让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去西安市务工。3月30日晚宁某甲到达西安市,次日单某某带宁某甲到西安市未央区民京九合院小区9号楼2706房间,单某某和崔某某安排宁某甲制表登记营业执照信息、注册企业支付宝、查询手机话费等工作。4月1日宁某甲通过手机搜索查询发现从事的工作可能系违法活动后,于4月2日上午向单某某提出离开,单某某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当日中午宁某甲被办案民警抓获。宁某甲在加入单某某团伙前主观上不明知该团伙从事的是违法活动,4月1日宁某甲发现该团伙从事的活动可能违法后,于4月2日向单某某提出要离开,其主观上缺乏明知违法而参与单某某团伙实施犯罪的故意。因此,宁某甲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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