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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男,绰号“矮仔”,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路**号**栋**房,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路**栋**房。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和邱某某、龙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中华园益街坊大药房门口因商谈结算工程款的事情发生冲突,宁某甲带人对邱某某、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邱某某、龙某某等人受伤。期间宁某甲用拳头殴打了龙某某头部和右侧眼部。经鉴定,龙某某右眼外伤与他人打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主动积极赔偿受害人,支付工人工资款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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