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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故意伤害案)_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6月1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06月20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14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5月18日9时许,郴州市嘉禾县**乡**村委**村**号宁某甲在家中新建的房屋门口护坡,宁某乙因与宁某甲就新房子门口的土地存在纠纷,过来以后两人从而发生争吵,争吵之后宁某乙就去护坡的地方弯下腰用手把护坡的砖头推掉。宁某甲看见这个情况就拿着手中的锄头背对着宁某乙的头部打了过去,宁某乙低头躲了过去,然后宁某乙就往村子里跑,宁某甲就在后面追,并用锄头背打向宁某乙,被宁某乙用左手拦住锄头。宁某乙拦住锄头以后就顺势从后面抱住了宁某甲,宁某乙的父母就去抢宁某甲的锄头,在争抢过程中导致宁某乙胸部受伤。医院诊断为右侧第5、6肋骨骨折,经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和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宁某乙轻伤二级的来源没有查清,不能排除合理性的怀疑,不能得出唯一性的结论,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综上,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宁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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