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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202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邵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5日至7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利用在邵东县**路**道交叉口被害人曾某某、宁某乙二人经营的*果园水果店玩耍的机会,趁店主不在场的时候,先后12次在店内收银台的抽屉内盗窃现金,每次50元至150元不等,共计金额15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尽管被不起诉人宁某甲供述其先后在*果园水果店收银台盗窃了12次,每次50元至150元不等,共计金额1500余元。但能够证实的只有2019年7月22日盗窃150元的事实。对于之前的11次盗窃事实,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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