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北仑区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包装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包装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李某乙在经营宁波北仑区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包装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手续费的形式,通过他人让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为某某包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6 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 50 273.5元,并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某某包装公司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北仑区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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