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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波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乙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18号

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区**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6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31号605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公司做账需要,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陌生电话以票面金额3个点左右费用购买诸暨市**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并入账,价税合计57万元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补缴18014元企业所得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价税合计5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自愿认某某,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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