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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波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6********,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诉讼代表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79********,汉族,大学文化,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弄**号**室 。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单位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银行兑换外汇手续繁琐,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为了**公司利益,擅自将**公司、宁波**绘艺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外贸生意中所产生的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公司帮忙兑换的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共计505.2万余美元,通过**公司的相关离岸账户转到通过洪某甲、洪某乙(另案处理)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3479.3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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