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经营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期间,借用宁波*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多次指使其单位员工张金某某、林某某等人以上述公司名义在本区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中进行围标,通过该方式先后在北仑区小港医院、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北仑区中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 259 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
第二、被不起诉单位宁波*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