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宇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0时25分,宇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铁道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4mg/100ml。
本院认为,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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