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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宇某甲交通肇事案)_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宇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4********,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绥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绥棱县公安局后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05分,被不起诉人宇某甲驾驶黑A****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绥棱县三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97公里+250米处时,自行驶入道路右侧沟内并与树木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乘车人张某甲受伤,乘车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乙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面部与带有棱边或棱角的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宇某甲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并主动打电话报警。案发后宇某甲与死者张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宇某甲赔偿张某乙家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且已履行给付义务,张某乙家属对宇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1月7日绥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达的棱公交认字[202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宇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和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宇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悔罪表现的情节,宇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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