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401230529060***,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2年8月在肥西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地和经营地在肥西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529060***,2012年8月至2019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为董某某。2018年1月25日,某某公司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董某某通过路边小广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某某公司与连云港文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从文某某公司虚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号码NO:0160****-NO:0160****),金额合计人民币388349.5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1650.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0元。董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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