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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97********,单位地址天长市**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9********,系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

本案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6月11日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间,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公司及柯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57500元,税额累计81004.26元,被某某公司及柯有昌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81004.26元。案发后,某某公司补缴税款。

2018年6月21日,柯某某经天长市公安局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某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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